锅炉为什么不归类压力容器,怎么修复与排查方法?

发布日期:2024-05-07 17:02:52 更新时间:2024-11-21 22:59:08 浏览次数:2154  

1.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原因及预防措施;

锅炉为什么不归类压力容器,怎么修复与排查方法?

锅炉爆炸事故的几种原因:

1)水蒸气爆炸:该容器破裂,容器内液面上的压力瞬即下降为大气压力,原工作压力下高于100℃的饱和水此时成了极不稳定、在大气压力下难于存在的"过饱和水",其中的一部分即瞬时汽化,体积骤然膨胀许多倍,在容器周围空间形成爆炸。

2)超压爆炸:由于各种原因使锅炉主要承压部件筒体、封头、管板、炉胆等承受的压力超过其承载能力而造成的锅炉爆炸。预防措施主要是加强运行管理。

3)缺陷导致爆炸:是指锅炉承受的压力并未超过额定压力,但因锅炉主要承压部件出现裂纹、严重变形、腐蚀、组织变化等情况,导致主要承压部件丧失承载能力,突然大面积破裂爆炸。

预防措施主要是加强锅炉检验,避免锅炉主要承压部件带缺陷运行。

4)严重缺水导致爆炸:锅炉的主要承压部件如锅筒、封头、管板、炉胆等,不少是直接受火焰加热的。锅炉一旦严重缺水,上述主要受压部件得不到正常冷却,甚至被烧,金属温度急剧上升甚至被烧红。在这样的缺水情况下是严禁加水的,应立即停炉。如给严重缺水的锅炉上水,往往酿成爆炸事故。长时间缺水干烧的锅炉也会爆炸。

防止这类爆炸的主要措施也是加强运行管理。

2.压力容器爆炸事故原因及预防措施

事故原因:超压,超温,容器局部损坏、安全装置失灵等。

危害:

a.冲击波及其破坏作用:冲击波超压会造成人员伤亡和建筑物的破坏。

b.爆破碎片的破坏作用:致人重伤或死亡,损坏附近的设备和管道,并引起继发事故。

c.介质伤害:介质伤害主要是有毒介质的毒害和高温水汽的烫伤。

d.二次爆炸及燃烧:当容器所盛装的介质为可燃液化气体时,容器破裂爆炸在现场形成大量可燃蒸气,并迅即与空气混合形成可爆性混合气,在扩散中遇明火即形成二次爆炸,常使现场附近变成一片火海,造成重大危害。

预防:

(1)在设计上,应采用合理的结构。

(2)制造,修理、安装、改造时,加强焊接管理,提高焊接质量并按规范要求进行热处理和探伤;加强材料管理,避免采用有缺陷的材料或用错钢材、焊接材料。

(3)加强使用管理,避免操作失误,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失检、失修、安全装置失灵等。

(4)加强检验工作,及时发现缺陷并采取有效措施。

3.锅炉尾部再燃烧原因及预防措施

尾部烟道二次燃烧主要发生在燃油锅炉上。当锅炉运行中燃烧不完全时,部分可燃物随着烟气进入尾部烟道,积存于烟道内或粘附在尾部受热面上,在一定条件下这些可燃物自行着火燃烧,条件是:①可燃物堆积,②达到一定的温度,③有一定量的空气。

危害:常将空气预热器、省煤器破坏

防止产生尾部二次燃烧的方法:尽可能减少不完全燃烧损失,减少锅炉的启停次数;加强尾部受热面的吹灰:保证烟道各种门孔及烟风挡板的密封良好;在燃油锅炉的尾部烟道上应装设灭火装置。

4.锅炉炉膛爆炸事故原因及预防措施

炉膛爆炸现象和条件:炉膛爆炸是指炉膛内积存的可燃性混合物瞬间同时爆燃,从而使炉膛烟气侧压力突然升高,超过了设计结构的允许值而造成水冷壁、刚性梁及炉顶、炉墙破坏的现象,即正压爆炸。此外还有负压爆炸,即在送风机突然停转时,引风机继续运转,烟气侧压力急降,造成炉膛、刚性梁及炉墙破坏的现象。

炉膛爆炸(外爆)要有3个条件:一是燃料必须是以气态积存在炉膛中,二是燃料和空气的混合物达到爆燃的浓度,三是有足够的点火能源。

引起炉膛爆炸的主要原因:

一是在设计上缺乏可靠的点火装置及可靠的熄火保护装置及联锁、报警和跳闸系统,炉膛及刚性梁结构抗爆能力差,制粉系统及燃油雾化系统有缺陷;

二是在运行过程中操作人员误判断、误操作,此类事故占炉膛爆炸事故总数的90%以上。有时因采用“爆燃法”点火而发生爆炸。此外还有因烟道闸板关闭而发生炉膛爆炸事故。

防止炉膛爆炸事故的方法:①应根据锅炉的容量和大小,装设可靠的炉膛安全保护装置。②尽量提高炉膛及刚性梁的抗爆能力。③应加强使用管理,提高司炉工人技术水平。

5.制粉系统爆炸原因及预防措施:书中无具体说明。

6.锅炉汽包缺满水原因及预防措施

1)缺水事故

(1)锅炉缺水的后果:严重缺水会使锅炉蒸发受热面管子过热变形甚至烧塌,胀口渗漏,胀管脱落,受热面钢材过热或过烧,降低或丧失承载能力,管子爆破,炉墙损坏。锅炉缺水万一处理不当,甚至导致锅炉爆炸事故。

(2)常见的缺水原因:

锅炉为什么不归类压力容器,怎么修复与排查方法?

①运行人员疏忽大意;

②水位表故障造成假水位而运行人员未及时发现;

③水位报警器或给水自动调节器失灵而又未及时发现;

④给水设备或给水管路故障,无法给水或水量不足;

⑤运行人员排污后忘记关排污阀,或者排污阀泄漏;

⑥水冷壁、对流管束或省煤器管子爆破漏水。

(3)锅炉缺水的处理:首先判断是轻微缺水还是严重缺水。方法是“叫水”。“叫水”的操作方法是:打开水位表的放水旋塞冲洗汽连管及水连管,关闭水位表的汽连接管旋塞,关闭放水旋塞。如果此时水位表中有水位出现,则为轻微缺水。如果通过“叫水”水位表内仍无水位出现,说明水位已降到水连管以下甚至更严重,属于严重缺水。

轻微缺水时,可以立即向锅炉上水,使水位恢复正常。如果上水后水位仍不能恢复正常,即应立即停炉检查。严重缺水时,必须紧急停炉。在未判定缺水程度或者已判定属于严重缺水的情况下,严禁给锅炉上水,以免造成锅炉爆炸事故。

2)满水事故

(1)锅炉满水的后果:满水发生后,高水位报警器动作并发出警报,过热蒸汽温度降低,给水流量不正常地大于蒸汽流量。严重满水时,锅水可进入蒸汽管道和过热器,造成水击及过热器结垢。因而满水的主要危害是降低蒸汽品质,损害以致破坏过热器。

(2)常见的满水原因

①运行人员疏忽大意;

②水位表故障造成假水位而运行人员未及时发现;

③水位报警器及给水自动调节器失灵而又未能及时发现等。

(3)锅炉满水的处理。发现锅炉满水后,应冲洗水位表,检查水位表有无故障;一旦确认满水,应立即关闭给水阀停止向锅炉上水,启用省煤器再循环管路,减弱燃烧,开启排污阀及过热器、蒸汽管道上的疏水阀;待水位恢复正常后,关闭排污阀及各疏水阀;查清事故原因并予以消除,恢复正常运行。如果满水时出现水击,则在恢复正常水位后,还须检查蒸汽管道、附件、支架等,确定无异常情况,才可恢复正常运行。

1、地市级政府的特种设备(或锅炉压力容器)管理部门是哪里?是质监局吗?

答: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一个科室,特种设备监察科。

2、省市两级特种设备(或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或锅检所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监督属于什么性质?与质监局是什么关系?

答: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是技术部门,属于质监局下设的一个事业单位,负责法定检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没有执法权和监察权。列如一个设备合格或不合格是由检验机构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给出结论;如一个设备不合格不能保证安全了,但是使用单位仍在使用,检验机构没有权利查封设备或处罚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监察科进行该工作。

3、社会上、民间的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机构是不是有很多?是不是取得资质就可以去从事第三方监督检验?他们与特检院是隶属关系还是竞争关系?他们从哪里取得检验资质?

答:民间的检验机构一般有无损检测公司(可以承担资质内的任何无损检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机构(仅可以承担本公司内部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督检验目前只能有政府下设的机构承担,没有定期检验资质的公司使用的特种设备由当地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负责定期检验。

没有隶属关系。都是从省质监局或是国家质检局取得资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医用氧舱,下同)和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工作,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设备发生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结案适用本规定。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事故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

爆炸事故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使用中或压力试验时,受压部件发生破坏,设备中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以及压力管道泄漏而引发的各类爆炸事故。

严重损坏事故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在使用时,由于受压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或锅炉燃烧室发生爆炸等导致设备停止运行而必须进行修理的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因泄漏而引起的火灾、人员中毒以及压力管道设备遭到破坏的事故也为严重损坏事故。

一般损坏事故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在使用中受压部件轻微损坏而不需要停止运行进行修理以及压力管道发生泄漏未引起其他次生灾害的事故。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爆炸事故死亡超过10人或受伤(包括急性中毒)超过50人的,由劳动部组织调查并负责结案工作。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爆炸事故死亡10人以下或受伤(包括急性中毒)50人以下的,以及有人员伤亡的严重损坏事故,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并负责结案工作。

无人员伤亡(包括急性中毒)的严重损坏事故,及有人员伤亡的一般损坏事故,由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并负责结案工作。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规定的事故如果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可由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并负责结案工作。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应逐级向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直至劳动部。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事故应采取快报、月报和年报形式向劳动部报告。第七条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将发生事故设备的类别(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类别、发生地点、时间(月、日、时、分)、人员伤亡和事故破坏简要情况采用快捷形式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应逐级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直至劳动部。第八条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在每月10日前,将所辖区域上月事故情况报告劳动部。第九条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所辖区域上一年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发生事故情况及结案情况以软盘等快捷方式报送劳动部。第三章事故调查和处理第十条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事故发生单位应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并应保护好事故现场。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由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当地人民检察院和工会的人员组成。并可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邀请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科研单位以及大专院校有关专家参加。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事故发生前的设备状况;

(二)查明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包括附近建筑物破坏);

(三)分析事故原因和性质(必要时应进行技术鉴定);

(四)明确事故的责任;

(五)提出事故处理建议(包括经济损失的承担)和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结束后,事故调查组应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的负责人应将事故调查报告书送至组织调查该起事故的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应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书的15日内,对事故调查报告书进行认定,提出结论性意见。经认定的事故调查报告书方为有效。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根据经认定的事故调查报告书中的处理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第十六条事故处理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就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及防范措施落实等情况向组织该起事故调查的劳动行政部门写出书面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应在收到书面报告30日内以书面形式批复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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